|
为推动我市志愿捐献遗体工作,3月6日至11日,由市红十字会牵头、市政府办公厅协助,组织市人大、市卫生局、民政局殡葬管理处、公安局、司法局、市政园林局和中山医科大学等单位的有关同志前往开展遗体捐献工作较好的上海、南京等地进行了考察学习。考察团抱着虚心请教的态度,分别听取了上海、南京市红十字会关于开展遗体捐献工作的情况介绍,并参观学习了上海市第二医科大学和南京医科大学遗体捐献登记接受站、南京市红十字会捐献遗体志愿者之友办公室、上海市南市区老西门街道小西门居委会等开展遗体捐献工作的情况,在参观中还与当地市民进行了座谈和交流。现将考察学习情况报告如下:
一、上海、南京开展遗体捐献工作的情况。
上海市开展遗体捐献工作较早,从1982年开始。南京市的遗体捐献工作始于1996年。两地都制定了关于志愿捐献遗体的暂行办法,上海市由市卫生局和市红十字会联合制定,南京市由市政府制定并以政府文件(宁政发[1996]116号)下发执行。两地暂行办法中都明确规定由市红十字会及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共同组成志愿捐献遗体工作委员会,负责规划、协调、管理捐献遗体的工作。红十字会兼管有关接受志愿捐献遗体的组织联系、资料综合统计、咨询和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各医学院校设立登记接受站,具体办理志愿捐献遗体的登记、接受和使用。
对于遗体捐献的实际工作,暂行办法做了详细的规定:具有当地常住户籍的公民,志愿捐献遗体的可直接向红十字会或登记接受站申请,填写“申请登记表”,经直系亲属同意并签章,指定遗体捐献执行人后,由红十字会或登记接受站审核。审核符合要求者,由登记接受站书面复函并发给由市红十字会署名的“志愿捐献遗体纪念证”。当捐献者去世后,由执行人通知红十字会或接受站,在办妥“死亡”的所有手续后,由接受站派出工作人员接回遗体进行处理和利用。遗体捐献全部采取无偿方式,遗体捐献后所需的费用如运输、保存、使用完毕后遗体的处理以及纪念品的制作等由登记接受站承担。
两地开展遗体捐献工作以来都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到目前为止,上海市申请登记捐献遗体的有8973人,已有1721人实现捐献,实现者中有年龄达104岁的清末秀才,也有2个月的婴儿,有社会知名人士,也有普通的市民。现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黄菊同志非常热心遗体捐献工作,于1998年办理了志愿捐献遗体登记手续。在南市区老西门街道,残疾居民李华的父母分别在83、84年办理捐献遗体的登记手续,并于92、93年分别逝世后实现了遗体捐献,李华本人也已办理捐献遗体手续;老伴已实现捐献遗体,本人也已办理捐献登记的张婆婆告诉我们:她老伴生前常说:“生前没有为国家作出多大的贡献,死后也尽最后一点力”,并特意交代子女,在自己过世后不要通知在外地的女儿和亲属。朴实的语言道出高尚的情怀,使人肃然起敬。南京市还专门成立了市红十字会捐献遗体志愿者之友办公室,由捐献遗体的志愿人员自发组织和自筹经费,负责捐献遗体的日常接待、宣传、咨询工作,并编辑出版《志友通讯》,反映志愿捐献遗体工作情况;不定期组织志愿捐献者的集体活动;提倡在遗体捐献工作中做到“三二一”,即不搞追悼会,不送花圈,不留骨灰;献遗体,献器官;植树造林。所有这些充分体现了志愿捐献者的高风亮节和无私奉献精神,是社会的文明进步的象征。
上海、南京两地在制定接受志愿捐献遗体暂行办法的同时,还制定了“志愿捐献遗体登记接受站工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了接受站的职责,应具备的条件,工作制度、经费的来源和使用等,建立了一套比较规范的管理体系,从制度上保障遗体捐献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上海、南京在遗体捐献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由于目前在国内还没有可供操作的法律和法规来规范遗体捐献工作,两地在实际工作中也遇到了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㈠我国现行死亡定义标准不利于器官移植工作的开展。
目前,国内对死亡的界定还采用传统上的定义标准,即以心跳呼吸不可逆性停止作为死亡的标准。在这个阶段要实现器官捐献用于移植的可能性极小,遗体只能供医学解剖或教学,这对一些急需进行器官移植的患者来说生存的希望非常渺茫。目前在世界许多国家如美国、英国、法国、日本等已实行脑死亡法,即确定不仅呼吸和心跳不可逆性停止的是死人,包括脑干功能在内的所有脑功能不可逆性停止的人也是死人。因为脑死亡时间通常早于心跳呼吸死亡时间,实行脑死亡法,可以及时得到可以利用的脏器,拯救濒危患者。也就是说,不制订脑死亡标准,器官移植工作(除角膜外)很难开展。目前我国正在考虑脑死亡法的立法问题。
㈡登记接受站基本上都是医学院校的解剖教研室,既是教学科研单位,又承担着登记、接受遗体的责任,存在人员少、工作量大、经费不足、场地有限、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遗体捐献工作的开展。
㈢部分单位或部门支持配合不够。
如南京市原定划出一块园林用地修建志愿捐献遗体的纪念林,树立共用的纪念碑,但到目前为止,园址尚未确定。
㈣遗体捐献人辞世后,捐献执行人不予执行时尚无良好的解决办法。
目前上海市正进行立法准备工作,拟通过立法体现政府对遗体捐献工作的支持,保障捐献人能够按照自己生前的意愿进行遗体捐献,严禁遗体或器官的买卖和规定各有关方面的职责。如殡葬管理部门对使用完毕的遗体火化计费给予一定的优惠;新闻单位和网络加强公益性的宣传;遗体登记接受站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等。
三、我市开展遗体捐献工作的意见
这次遗体捐献的考察学习给考察团全体成员上了非常富有教育意义的一课,大家进一步加深了对遗体捐献工作的认识。遗体捐献不仅移风易俗,有利于人们改变旧的丧葬习俗,破除迷信,促进环境保护和医学事业的发展,而且有利于宏扬人道、奉献、博爱的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象征,利国利民。大家认为以市红十字会名义牵头,政府支持,尽快在我市开展遗体捐献工作很有必要。
㈠ 我市开展遗体捐献工作的可行性
1、民众有愿望。乌鲁木齐地处祖国南大门,随着改革开放,人们意识观念不断更新、发展和进步。目前已有不少市民表示愿意捐献遗体,为社会多做贡献,但由于我市一直没有开展这项工作而不能如愿。同时,部分市民法制观念较强,除要求登记捐献遗体外,还要求进行公证,通过法律保障自己的愿望能够实现。
2、医疗教学、科研、临床急需。乌鲁木齐是华南地区的医疗中心,医学院和医疗机构多,遗体来源远不能满足教学、科研和临床的需要,用于器官移植的更寥寥无几。乌鲁木齐开展遗体捐献工作有着广阔的前景。
3、倡导和开展遗体捐献可以改变人们旧的丧葬习俗,避免人力、经济和土地资源的浪费,促进环境保护,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
4、乌鲁木齐经济较发达,驻穗医学院校作为登记接受站,具有承担日常办公、支付遗体运输和火化费用的经济能力。
㈡我市开展遗体捐献工作的建议
1、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红十字会牵头,会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乌鲁木齐市志愿捐献遗体工作委员会,领导我市遗体捐献工作。并由市政府制定和颁布《乌鲁木齐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暂行办法》(草拟稿附后)。
2、遗体捐献工作在我市开展后,在乌鲁木齐选定一处场地,树立遗体捐献纪念标志,作为全市人民悼念捐献遗体者的固定场所,以宏扬志愿捐献遗体者的奉献精神。纪念场地一切悼念活动从简,禁止封建性质的纪念活动。
3、由市红十字会负责志愿捐献遗体的宣传教育、咨询、协调、管理及资料统计工作,并做好登记接受站的管理、联络工作。
4、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支持配合、共同协作,促进我市志愿捐献遗体工作的有序开展:
医疗、公安部门在志愿捐献遗体者逝世后要尽快为捐献者办理相关手续。
殡葬管理部门要配合登记接受站,做好志愿捐献遗体者遗体的运送和火化工作,运送和火化费用按成本计算。
司法部门要协助、支持志愿捐献遗体者办理签名认证性公证,并对志愿捐献遗体者实行减免收费。在出现遗体捐献纠纷时,对接收和使用单位给予法律援助等。
市政园林部门负责提供纪念捐献遗体者场地,并做好纪念场地的管理工作。市红十字会负责纪念场地纪念标志的筹建工作。
各宣传、新闻单位要主动配合,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让全社会认识遗体捐献的目的和意义,积极参加遗体捐献工作等。
乌鲁木齐市志愿遗体捐献工作考察团
|